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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律师江苏名俱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南京大学毕业11年专业经验个人简介:毕业于南京大学,拥有深厚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办案经验,在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拥有十几年婚姻家... 详细>>
律师姓名:王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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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被继承人觉得自己的财产想留给谁就留给谁。但事实并非完全如此,比如面对一些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那么,一定要给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保留份额吗?南京继承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以下内容:
一定要给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保留份额吗?
继承法规定遗嘱里需要保留一定份额的。
继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属于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应当对遗嘱的实质内容进行分析。只要遗嘱人在处分遗产时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今后的生活作出了特别安排,即使形式上没有指定其继承遗产,亦不应当认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第十九条特留份规定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由此可见,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上就是南京继承律师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一定要给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保留份额吗”相关法律知识,若有更多遗嘱继承问题,欢迎咨询南京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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